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省直辖法律咨询 > 省直辖股权法律咨询 >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朱* 新疆-省直辖 股权咨询 2022.07.09 17:36:29 360人阅读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省直辖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省直辖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公司合同的审查商、务谈判、员工的法律培训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公司诉讼中都需要律师们的法律指引,保证企业稳固发展。
隐名股东的含义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观点,一项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如果对一方当事人有利,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对其不利,则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与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有相通,因为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具体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主张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的一方,应对自己对公司出资情况、出资是基于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事实进行举证。如显名股东或公司以隐名出资行为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因为该事实对隐名出资人系不利事实、消极事实,应由抗辩方进行举证,隐名出资人不负举证责任。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处理原则本文第二部分已有所涉及,不再赘述。在隐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如显名股东提出异议,或受让人要求显名,但显名股东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或受让人提起诉讼时,应首先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如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对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转让合同有效,应确认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在不能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2022-07-09 17:38:29 回复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公司合同的审查商、务谈判、员工的法律培训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公司诉讼中都需要律师们的法律指引,保证企业稳固发展。
隐名股东的含义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观点,一项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如果对一方当事人有利,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对其不利,则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与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有相通,因为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具体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主张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的一方,应对自己对公司出资情况、出资是基于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事实进行举证。如显名股东或公司以隐名出资行为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因为该事实对隐名出资人系不利事实、消极事实,应由抗辩方进行举证,隐名出资人不负举证责任。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处理原则本文第二部分已有所涉及,不再赘述。在隐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如显名股东提出异议,或受让人要求显名,但显名股东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或受让人提起诉讼时,应首先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如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对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转让合同有效,应确认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在不能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3)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就能确定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三、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