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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黄* 黑龙江-鹤岗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7.08 18:25:03 434人阅读

在校学生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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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2-07-08 18:27:03 回复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就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
然后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个人的,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不服,那么也可以,通过的方式来确认监护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就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
然后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个人的,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不服,那么也可以,通过的方式来确认监护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就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 然后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个人的,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不服,那么也可以,通过的方式来确认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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