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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品房”:
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在出售时,开发商均是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广大公民公开销售的。它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价格是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内容组成的。
另外,“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 。
2017-09-07 08:22: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