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查验居住证照片与持证人是否一致;查验居住证是否有效且属于可办理签注期限内;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在沪居住地址信息与居住证卡面记载、系统信息是否一致,经核对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核对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内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齐全;核对居住证卡面信息、签注申请表及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录入信息并进行后台比对。
3、打印签注信息:经比对核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比对系统一致的,当场在上海市居住证上打印签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在上海市居住证上变更居住地址。经比对核定不一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签注。打印不予签注通知,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属地派出所咨询。
4、材料归档:相关证明材料按人装订成册,就业、投资开业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查;投靠、就读、进修的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归档、保管。
专业解答监视居住可变更地址,但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审查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办理变更地点的,但如果当事人私自变更地点的,则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专业解答监视居住地址可以变更的。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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