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占据公共交通道路来晾晒粮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专业解答若擅自侵占公共交通道路进行谷物晾晒,此举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明文规定,若在公路上擅自搭建打谷晒场,导致行经其间的人员和车辆以及其他财物遭受损害,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如果占据公共交通道路来晾晒粮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归谁从以下方面分析: 1.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占用公用道路晒粮食的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2.驾驶人在晒满粮食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排除道路管理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能排除的责任因素在于驾驶者自身。如果在客观条件下驾驶人能够预见发生损害的结果,而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驾驶人自身也会自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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