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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

陈* 河北-石家庄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06.28 13:34:59 360人阅读

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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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2022-06-28 13:35:59 回复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派出所根据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汇报的情况向帮教小组成员进行核实。首先他得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报到、活动等情况,使其悔过自新,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虽然是监外执行,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但还有一定的约束。以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向派出所汇报自己最近的表现,并与帮教组成员一起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教育,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交际。然后派出所根据情况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帮教小组,重新做人

  对于正在服刑的人员如果符合减刑刑的情形,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减刑,具体能减刑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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