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二)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三)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
1、客体为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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