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在催告履行期满后承租人不支付的;
2、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没有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3、租赁物损灭,且无法修复替代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律师解析 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是: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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