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解除而导致其自然终止;
其二则是因为合同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进而致使合同自动失效。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能会面临着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
当事人常常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乃至补充部分条款,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能够更加符合预期的合同目的或者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需求。
此外,根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有权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
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