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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破产重整期间能否转移公司资产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的行为,债以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问题解答如下,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一、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一)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二)人民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三)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四)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一、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一)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二)人民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三)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四)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
专业解答虽然企业面临破产困境,但重整程序为其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一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利益相关方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法院会组织全面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危机,恢复经营。重整的核心在于拯救企业,防止失业,减少债务损失。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调整策略、优化资产、引入新的资金,从而重获生机。
专业解答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债务的转移处理确实会比较复杂。重整计划会明确规定转移的方式和安排,而且还得经过债权人的批准才能实施。新债务人在接受债务后,原债务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债权的转移通常是根据合同和法规来操作的,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就需要通知债务人。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豁免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税收负担是个关注点,豁免债务可能被视为收入,需要缴税。其次,这可能影响债权人的财务状况,改变其资产状况。此外,公平性争议也存在,部分债权人可能觉得自己的权益受损。这些问题都需要特别关注。
专业解答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等事务。律师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等因素,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其享有辩护的权利。如果需要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费用则会更高。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成功后,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得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第一步,根据重整计划实施债务转移,确定债务的具体情况和债权人。第二步,跟债权人好好沟通,争取他们的同意或者依法进行通知。我们会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各方的权益,确保债务转移手续合法合规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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