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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给律师的权利,律师能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行使吗?

ask****470 北京-朝阳区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2.06.19 15:45:58 463人阅读

特别授权给律师的权利,律师能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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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2022-06-19 15:46:1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7205条

详细沟通

2022-06-19 16:43:49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207条

你好,具体是指什么问题

2022-06-19 16:04:38 回复
咨询我
1326966875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777条

对方是可以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需要问当事人

2022-06-19 16:01:2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根据具体授权范围

2022-06-19 15:55:2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12条

授权范围内可以行使

2022-06-19 15: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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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10086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53593条

一般 可以

2022-06-20 00:2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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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权人如何行使权利质权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讼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表决权可以授权其他股东行使的。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r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r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r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r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rr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常常把公司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和商标混淆在一起,其实公司名称和商标是不一样的。 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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