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3、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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