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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一方逼迫离婚怎么办

肖* 四川-绵阳 离婚咨询 2022.06.17 09:47:10 499人阅读

出轨一方逼迫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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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离婚只能拖时间。申请离婚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2、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2022-06-17 09:48: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轨一方逼迫离婚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过错损害方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请求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而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故这里的“一年”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根据特殊诉讼时效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一年”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相关离婚赔偿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过错损害方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请求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而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故这里的“一年”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根据特殊诉讼时效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一年”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相关离婚赔偿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过错损害方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请求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而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故这里的“一年”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根据特殊诉讼时效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一年”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相关离婚赔偿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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