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在纳税年度期间已经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者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或者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已经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本纳税年度期间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外缴纳车船税,也不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需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包括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辆车船税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解答如下,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6.负责船舶登记、检验的船舶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登记、检验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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