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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叩* 江苏-苏州 行政复议咨询 2022.06.13 16:33:16 417人阅读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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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主体的规定: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是第三人。

2022-06-13 16:34:16 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对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张某言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其是否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从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明第三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的唯一证据是一份民事诉状,此诉状系原告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时所写,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实际使用了涉案宅基地或者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亦不能证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涉案土地证的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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