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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在先不安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刘* 广东-深圳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8.26 17:50:39 14人阅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现在学到了违约在先不安抗辩权。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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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6
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①中止履行
  
②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指缔约中所发生之过失而言。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7-08-26 18: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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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攀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上诉就是违约在先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08-26 17:5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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