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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口中的设立遗嘱是身份行为,到底是怎样?

李** 河北-唐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23 14:01:44 1485人阅读

立遗嘱是身份行为,大家口中的含义是什么呢?也是和我一样不是很了解吗?那有没有了解专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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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设立遗嘱是身份行为,是指针对执行人的身份而确定的行为。设立监护人”的遗嘱,就是特指监护人的身份,如果此人此刻不是监护人,那么他的遗嘱是无效的。

2017-08-23 14:1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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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成立。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别规定。民法是私法,现代私法理念是私法自治。对于法律行为,无论是行为内容还是形式都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民法对民事行为采取尽量有效的趋向,合同法就是采取这种理念,过多的无效对交易行为带来不安全。民法采取要式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不符合要式行为规定即为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遗嘱采取要式行为的体现了国家对遗嘱行为的干预。民法的大多数规则来源于习惯,有它的社会基础。法律规定了继承权,即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一个社会的一般状态,而遗嘱继承,是指定继承,相比于法定继承的一般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状态,可以说它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特别方式。基于此,遗嘱在法律上规定特别的规定。规定“遗嘱”是法律对权利拥有者处分权利的认同规定遗嘱的要式性,是对财产自由处分的一种限制。设立遗嘱是身份行为。基于遗嘱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对于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为不成立。它不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民事行为。遗嘱不仅仅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它必须经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遗嘱的自由,仅仅在于立与不立的自由、处分的自由。所以对于遗嘱的判断,不能仅仅从遗嘱人有这个意思表示而言。遗嘱公证,是一项古老的公证业务。就现在的公证业务而言,所作的工作包括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代书遗嘱,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给遗嘱的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即出具公证书。遗嘱的真实是合法性的一个基础。对于办理遗嘱公证,笔者认为需要审查的包括,
1、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遗嘱形式和内容。下面就有关遗嘱公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共同遗嘱问题。目前公证工作中对于共同遗嘱是尽量要求申请人办理单独遗嘱,在劝说无效情况下办理共同遗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遗嘱是财产共有人对于同一财产作共同的遗嘱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单立遗嘱是常规方式,只不过法律没有是“单立”的字眼表明。遗嘱自然人是对本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完全与共有人无关,本人的财产当然得以个人来处分了。合立遗嘱是一种突破,当然,这一突破,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遗嘱的生效问题、是否成立的问题、能否更改的问题、产生大量的不确定。对于公证共同遗嘱是制造法律纠纷超过预防。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仅仅是多立一份遗嘱,对申请人来说可能多交一份公证费。这些问题应该让立法者来考虑,而不是由公证人来制造。这是从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来考虑。因此,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是不能给予办理共同遗嘱公证。

2017-08-23 14:0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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