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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医疗机构因接种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什么样的

李** 安徽-阜阳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08.22 16:32:08 39人阅读

今年我的侄女去防疫站接种疫苗,回来后几天就高烧不退。我想问问医疗机构因接种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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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是否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律师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需要主动申请。该案后因医院也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以该医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尽到举证责任为由,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7-08-22 16: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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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和最医疗机构因接种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7-08-22 16:34:08 回复

怎么认定医疗事故: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在对医疗事故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准确的对医疗事故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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