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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外企正在做,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纠纷诉讼

杨* 河北-邯郸 商业秘密咨询 2017.08.21 14:07:36 21人阅读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我们同时在竞争一块地的经营权利,我们用了各种各样的手段,当地的有关部门政府知道了,并且通知我们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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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对职工择业权的一种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1、原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存在;
2、竞业禁止的接触对象应是原企业的职员,且该职员知悉、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非一般职员。具体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如销售人员、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3、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4、竞业禁止限制时间应具有合理性,一般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5、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给付职员合理的补偿费用。本案中,余斌的行为符合竞业禁止的特征,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

2017-08-21 14: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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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禁止本企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雇主拥有的商业秘密,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雇主相同、相似的竞争性营业行为,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关键在于董事、高管人员是基于股东的信任而产生,他们应以公司利益为行为准则,不能因个人利益而与其职责相冲突。至于当事人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各国普遍适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根据此种保护模式,商业秘密持有人得以与交易对方或雇员约定,后者知悉与使用商业秘密后在一定期限、在相同领域内不得从事与前者相竞争的经营活动,这种类型的竞业禁止多见于劳动合同中,一般分为在职期间或合同有效期间的竞业禁止与离职后或合同终止后的竞业禁止。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常见于劳动合同中,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即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法院直接受理,无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2017-08-21 14:0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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