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的举证责任由案件的原告承担,至少应承担以下证据的举证责任如下:
1、证明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职务作品的权利人、享有作品部分全能的继承权或受让权)的证据;
2、证明享有主张权利证据(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受让人),职务作品的尤其需要明确权利人及权利权限划分。
3、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属于法定的侵权情节),排除正当使用或许可使用的证据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4、侵权情节证据(侵权实施情况、影响范围、受害情况、损害程度等),包括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
5、损害大小、侵权人获利大小等请求赔偿证据。
专业解答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的举证责任由案件的原告承担,著作权的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若是主张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并不能拿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他人确实存在没有授权就适用影视作品等行为,那么最后一般是不能胜诉的。
专业解答网络著作权侵权举证一般是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一般受到侵权的人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就要拿出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得到合法的受理,只要是自己的著作权一般都是不能被侵犯的。
专业解答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完成作品的人。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律师解析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一、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标准是: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律师解析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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