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的内容是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影响应纳税额,无需在会计账上处理;
3、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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