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上述条件齐全,新居住地一般是会同意接收的。
这个申请书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居住地变更申请书,不是“司法所居住地变更申请书”。它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种格式化申请书,在当地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办公室有格式化的样本,可以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或执行机构提出请求,索取格式化的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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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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