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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有一套房子,结婚之后加上了我老婆的名字,请问领证之后加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会平分吗
不会平分。前提是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内容、银行转账的票据等等),并不会因为女方要求加上名字就成为共同财产。
在房产登记上加上名字,当然就是房产的共有人,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般共有关系。关于房产领证之后加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仅仅是加名,而没作份额的划分,两人是共同共有,一般来说按50%划分。无论是否离婚都不影响女方的共有份额。
前提是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内容、银行转账的票据等等),并不会因为女方要求加上名字就成为共同财产。证上加上名字只是共同共有人而已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男方以自有财产所购买,且男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这就属于自有财产。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相当于很大度的将一半的产权无偿赠予给了女方,就变成了两人各占一半,这事实上在婚前就已经是两人共有的财产了所以,离婚也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方可以拿到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意见】是的,有名字就肯定是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平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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