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 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如果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并且妻子不知情,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但要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借款时的家庭财务状况,证明借款时,家中不缺钱,也没有突发事件需要举债借款;借款的用途,以及借款时借款人的借款理由;亲戚朋友证言,如有人直接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更好。反之,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是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机动车事故常导致夫妻连带责任。因为驾车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为维护家庭或履行社会分工产生的金钱负债,应视为夫妻共同责任,离婚时用共同财产偿还。但以下情况例外: 双方自愿达成的单独贷款协议;一方擅自为无抚养责任的亲属或朋友承担负债;一方未经许可独自经营亏损;其他个人独立负债。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有哪些例外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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