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试用期6个月,现在离试用期满22天,只收到公司一条短信,由于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于 2017 年8月 7 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联系办理工作交接、档案、社会保险转出、领取离职证明等手续。如果您拟将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请您在上述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该意向以及拟转入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名称和准确地址。自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如您未按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领取离职证明或未按时办理其他与离职有关的手续,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您本人承担。特此通知。没有说是否有经济赔偿,这情况应该怎么办?可以怎样维权?可以追讨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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