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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电话联系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了解情况,具体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022-01-14 08:49: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