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卖方多年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没有过户,现在房产证下发准备过户,但由于买房夫妻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无法开具购房证明,现沟通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单列条款约定乙方有权指定过户人是否可行?如不可行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2.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协议时无房产证,不具备买卖条件,可能会被判为无效合同,现房产证已经下发具备买卖条件,房产证下发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后能否使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专业解答调查清楚房屋的产权性质,如果房屋具备产权证,那就可以放心买卖;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安置房在拆迁时如果手续不全,就不能办理过户的。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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