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胁迫是我国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您好,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子女由哪个抚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一起日子期间所生的子女,归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对此采纳维护的准则,供认其子女的合法位置。
1、与婚生子女承认抚育权归属的时分采纳相同的准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法律规则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相同。如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履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2、两边当事人均有抚育、教育子女、承当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责任。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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