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北京亦庄搬迁到顺义空港,合同地点是北京!由于家和公司新地址距离太远上班不方便,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单位单方改变公司的工作地点,且拒绝考虑劳动者意愿,根据公司处理方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2017-08-06 17:02:04 回复
1、工作地点隶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公司的乔迁,隶属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预料的情况。
2、根据法律限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3、但是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您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法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工作,隶属合法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能够要求您服从安排,到新址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商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工人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您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法的情况下,您也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乔迁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隶属自动辞工,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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