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解答如下,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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