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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轿车撞摩托车 主次责任:轿车主要责任

ask****823 四川-成都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8.05 20:51:54 417人阅读

事件:轿车撞摩托车 主次责任:轿车主要责任,摩托车次要责任 我是车主,车祸后,伤者脸上有2个1厘米多的疤痕,觉得赔偿的疤痕治疗费和误工费低了。要告我和保险公司,我作为车主打官司的时候需要单独请律师吗?伤者如果打赢官司钱是应该保险公司出还是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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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06条

伤情并不严重的情况下,不建议请律师

2017-08-05 21: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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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7797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781条

建议找律师帮你^_^可能要你承担责任

2017-08-06 00: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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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第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第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019-01-17 15:2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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