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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1-12-20 13:44: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