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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具体有什么免责条款规制

刘* 山东-烟台 房屋买卖咨询 2021.12.13 03:58:41 344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具体有什么免责条款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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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如下:
(一)立法规制目前虽无一部完整的法律专门对商品房预售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定,但依旧可以从相关散见的法律中;
对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有效无效的要件、解释规则、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当然还须进一步加强立法使之呈系统性、规范性。
(二)司法规制司法规制对于保证购房者免受不公平免责条款的侵害起着重要作用。
(三)行政规制行政规制对于避免和纠正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社会团体规制购房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预购方与预售方的纠纷。社会团体规制其实是起社会监督的作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21-12-13 04:00:41 回复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皆协商一致,但在发生纠纷时,却由于各自对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而各执一词。因此,就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那么,如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具体原则下文作出介绍.(一)统一解释原则。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义。”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不应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四)限制解释原则。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推定适用免责条款。一旦扩张适用就会侵犯购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销售商的免责事项一一进行了列举,在最后一项规定了其他事件,这是个概括性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事件,而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事项同一种类的事件。(五)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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