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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立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钟** 浙江-金华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28 15:30:24 27人阅读

一个同学因为打伤人现在想去自首,不知道成立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自首成立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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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2、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4、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5、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7-07-28 15:3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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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法治。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自首成立条件的相关解答。

2017-07-28 15:32:24 回复

您好!婚前男方父母首付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如无特殊约定,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男方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如果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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