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和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借款依据——借条,再结合庭审中询问原告资金来源、借款原因、借款目的、支付方式予以综合考虑,在被告未予抗辩或是提出抗辩,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时,可以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拒不到庭或是下落不明的情况,在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就是在告知被告,原告要求其还款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答辩、举证期间和开庭审理时,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出反驳原告的证据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是否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仅仅也只能是一种司法理念。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那么,为何我国民事立法较刑事立法更为重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呢,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证明标准较低,采用优势证据定案。在一般情况下,仅凭一项证据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乃至全案,在民事诉讼中不足为奇。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某些本身存在着弱点和缺陷的证据,要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充,从而限制法官恣意裁量,防止发生误判,是合乎情理之事。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同样的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足以让法官形成心证,故无忧虑之必要。但即便如此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充分地体现出来。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那么,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肯定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除了间接证据之外,还有直接证据,那么,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民事诉讼由于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并且证明标准较刑事诉讼较低,所以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除外,并且对于孤证定案,法官要慎之又慎,作出公正的裁判。
以上就是借条孤证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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