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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律师关于受贿罪的范围的知识

何** 黑龙江-双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25 17:34:01 14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关于受贿罪的相关知识,我不是很理解,我想问一下律师关于受贿罪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受贿罪的范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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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以上则是受贿罪的范围

2017-07-25 17:4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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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仅供参考。根据《》第条、第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以上则是受贿罪的范围

2017-07-25 17:35:01 回复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年7 月14 日颁布,1970 年4月26 日实施)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 年颁布实施)提出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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