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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2021-10-04 15:24: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