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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到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做法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金。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金。
2021-10-04 07:10: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