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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程序未完成,应当不生效,就像一审判决书,最后一名受送达人接受后15天后判决书生效,不管其他人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一般行政行为作出即生效
中国法院网有个案例,送达工伤认定书未盖章,被认定为无效法律文书
那么不送达为更加严重的情形,可以推定未送达,不生效
2017-07-24 09:5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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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认定书未送达单位就没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也就是说,要书面通知该职工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是两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没有收到,该程序就没有走完,要继续送达,否则不生效。
2017-07-24 09:4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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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公告送达,不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书送达,参照民事法律送达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不能采用直接送到或者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领导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20-12-24 22:3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