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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老师同学长期虐待

ask****851 河南-信阳 刑事自诉咨询 2021.10.02 13:23:06 499人阅读

被父,母,老师同学长期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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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21-10-02 13:29:0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可能适用本案:“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因此建议您以学校的名义向该学生的父亲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可能适用本案:“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因此建议您以学校的名义向该学生的父亲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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