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区别主要是,任职上的区别。独立董事不担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法律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房屋与售楼处介绍不同,一般是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房屋是否是你所购买的房屋。如果是房屋编号错误,可以要求及时改正。如果是因为设计与实际施工之间出现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调换。如果房屋面积误差,误差在3%以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价格据实结算;如果超过面积误差比超过3%,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房价由买房人按照约定价格补足,超过3%的房价款由卖房人承担,所有权归买房人;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房人返还买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车库是可以收物管费的,不可以抵制不交。如果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如果合约中能够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是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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