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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
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您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提出申请,由您所在县司法行政机关向您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 意见函》,如果您居住地同意接收后就可以在市区报到。
2021-09-23 18:14: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