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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22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ask****446 福建-福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9.20 00:13:17 329人阅读

政府采购法第22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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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09-20 00: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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