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此法条,迟延履行的期间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不是含糊不清的。本案中,虽然判决要求B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50000元及滞纳金,但是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计算到哪一天还不确定,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债务的日期;
2017-07-21 13:16:5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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