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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诉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广东-茂名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16 09:10:54 22人阅读

有谁可以帮我解答一下,行政复议撤诉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我对这方面的事情不是很了解一下,所以求助一下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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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就是对于行政复议撤诉的相关解答。

2017-07-16 09: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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