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于2016年4月13日被电单车碰撞倒地导致脑出血住院,住院费7万多元,对方至今仅支付3900元,本人于2016年10月起诉,对方提出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结果指出因外伤原因造成的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25%,因高血压原因造成的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75%,法院以此鉴定结果一审判决对方支付总医疗费用的25%,我方支付75%,本人认为非常不合理,法院没有考虑高血压因对方碰撞引起,而把高血压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我方,但是一审时我方没有对医疗鉴定提出质疑,请问上诉的时候是否可以提出质疑?又该怎样向法院提出我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满,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未做出答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