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有人在离婚后想要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想请问终止探望权可以进行吗,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能证明其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申请中止,但只是暂时的,想永远终止是不可能的。另外,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中止对方的探视,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父母还能保持友好的交往,会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约子女带来的伤害; 探望权并不是无节制的行使,当探望人行使探望权对子女造成伤害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权利人暂时终止探望权利。一般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力的成年人,否则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教唆挑拨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是不能终止的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20-12-24 20:2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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