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乐山法律咨询 > 乐山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终止探望权可以进行吗,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

终止探望权可以进行吗,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

四川-乐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7.10 17:21:28 3697人阅读

最近公司有人在离婚后想要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想请问终止探望权可以进行吗,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

其他人都在看:
乐山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乐山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能证明其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申请中止,但只是暂时的,想永远终止是不可能的。另外,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中止对方的探视,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父母还能保持友好的交往,会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2017-07-10 17:30:28 回复
咨询我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约子女带来的伤害; 探望权并不是无节制的行使,当探望人行使探望权对子女造成伤害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权利人暂时终止探望权利。一般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力的成年人,否则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教唆挑拨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2017-07-10 17:23:28 回复
咨询我

是不能终止的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力。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20-12-24 20:23:3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