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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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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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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构成形式是什么?

四川-乐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04 10:51:49 13人阅读

您好,我舅舅因为贪污被抓了,妈妈很着急,让我咨询一下,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构成形式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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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对国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    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
贪污罪的认定:
1,    贪污的数额起点,5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    分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3,    分清贪污罪与公司侵占罪的界限。
对贪污罪的处罚:
1,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那就是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2017-07-04 10:53:4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是怎样的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表现形式上与财物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债权的背后是财物所有权,一旦债权得以实现,债权就由可期待、可预期的财产权转变为现实的财物所有权。侵占债权与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是有区别的,行为人于案发时还没有取得款项的,应认定为罪未遂。只要行为人实际占有国有单位的债权,其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债权所指向的应收公共款项的失控,应认定为债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罪的实质,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的一种侵犯特定性质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手法上与侵财性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具有一定相似性,所不同的是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利用公职上的便利实施侵吞行为。即以行为人是否控制公共财物作为认定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当然,控制不等于据为己有。所谓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自己自由支配之下,行为人可随时处置该财物,例如变现、消费、使用,等等。但是,控制与据为己有之间有一定差异,实践中容易将此二者混淆。据为己有是狭义的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中,其控制力相比占有,与财物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紧密,一般表现为将财物放置于自己的家中,或者存放于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中等情形。债权的犯罪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隐匿所在国有单位的债权,从而使国有单位丧失对该债权的控制,并转而由转制后的公司享有,由于行为人在转制后的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应当认定其隐匿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行为人能否实现债权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尚需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例如及时行使债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等等。可见,隐匿债权,并实际享有债权,并不等于实际控制了债权背后的财物。作为一种特殊方式的犯罪行为,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是怎样的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表现形式上与财物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债权的背后是财物所有权,一旦债权得以实现,债权就由可期待、可预期的财产权转变为现实的财物所有权。侵占债权与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是有区别的,行为人于案发时还没有取得款项的,应认定为罪未遂。只要行为人实际占有国有单位的债权,其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债权所指向的应收公共款项的失控,应认定为债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罪的实质,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的一种侵犯特定性质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手法上与侵财性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具有一定相似性,所不同的是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利用公职上的便利实施侵吞行为。即以行为人是否控制公共财物作为认定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当然,控制不等于据为己有。所谓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自己自由支配之下,行为人可随时处置该财物,例如变现、消费、使用,等等。但是,控制与据为己有之间有一定差异,实践中容易将此二者混淆。据为己有是狭义的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中,其控制力相比占有,与财物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紧密,一般表现为将财物放置于自己的家中,或者存放于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中等情形。债权的犯罪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隐匿所在国有单位的债权,从而使国有单位丧失对该债权的控制,并转而由转制后的公司享有,由于行为人在转制后的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应当认定其隐匿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行为人能否实现债权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尚需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例如及时行使债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等等。可见,隐匿债权,并实际享有债权,并不等于实际控制了债权背后的财物。作为一种特殊方式的犯罪行为,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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