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和我母亲离婚后,和张女士(离婚后携一女)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来又在2009年分居,当时未做财产分割,期间也未领结婚证,也无子女。两人分居后仍然保持着不错的关系,张女士对我父亲也有照顾行为。今年我父亲去世,留下38万现金遗产,并口头嘱咐分给张女士1/3,但没有立下字据。现张女士不承认口头遗嘱,认为自己是事实婚姻,要求先分割一半财产,在对另一半再按继承关系分配。请问,法律是否支持张女士的行为?谢谢?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以上就是您问的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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