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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日千分之一是怎样界定的呢?

河南-新乡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01 10:35:14 23147人阅读

最近正在谈一个合同,里面说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请问这个是怎样规定的,有什么界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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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每日1‰就是说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违约金额,每违约一天就要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违约多少天就要付多少个千分之一。

2017-07-01 10:3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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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日千分之一的意思就是说违约金是双方以约定金额的每日1‰来计算,起算日是从违约日开始,以此类推而作为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标准.

2017-07-01 10: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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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约定的,就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实际损失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业主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约定了不退房情况下,按房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违约金,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在签约中,没有约定不退房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那么业主就不能主张违约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09-22 09:34:51 回复

您好,关于物业费违约金日千分之五合法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同中作出这种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一方可请求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违约金日千分之五相当于年违约金180%多,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目前通常按总金额的30%(每年)计算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扩展资料物业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假如本月应交50元,但业主延迟了14个月才交,按每天5%的违约金计算50元×5%=2.5元/每天2.5元/每天×30(每月30天)×14个月=1050元不过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是否与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对等,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否也是约定按每天5%的额度赔偿业主违约金,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当中仅仅约定了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却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普遍存在),或者说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比例明显高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约金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合同双方赔偿额度不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发生相关违约金诉讼,一般不支持物业公司相关违约金的请求。这是充分考虑到合同法当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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